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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暨第八届法律硕士教育论坛会议纪要

2015/4/1
 

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

暨第八届法律硕士教育论坛会议纪要

2015131日至21,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暨第八届法律硕士教育论坛在海口召开。这次会议是经第三届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同志批准召开的,指导委员会部分副主任委员、委员出席会议,186所法律硕士培养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会上,海南大学党委书记刘康德教授致欢迎辞,教育部研究生司司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李军同志、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司长贾丽群同志分别作了讲话,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14个培养单位的代表作了大会交流发言。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王利明副主任委员、付子堂委员分别主持了31日上午大会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会议,王健、李力、夏新华、林秀芹委员分别主持了大会交流发言的四个分专题,副秘书长韩大元教授作了《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2014年工作总结暨2015年工作要点》的报告、主持了“法硕沙龙”并对会议进行了总结。

在一天半的时间里,与会代表围绕“法治人才队伍建设与法律硕士教育发展”主题,分别就“法律硕士教育教学与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法律硕士案例教学”、“法律硕士双导师队伍建设”、“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与法治人才职业能力培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会议采用大会发言、特邀发言、论文交流、现场问答等多种形式,并专门开设了“法硕沙龙”,邀请法学专家、法律实务部门的同志、学生代表和与会代表现场互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关于法律硕士教育教学与法律职业准入制度

经过近20年发展,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取得很大成绩,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186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单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全面部署,法律硕士教育面临良好的机遇,也将面对严峻的挑战。如何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法律硕士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法律硕士培养质量,是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这次论坛的重要议题。教育部研究生司司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副主任李军同志在讲话中指出,当前,法律硕士教育需要思考几个问题:第一,关于深化教育模式改革问题。1995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设立时,将其定位为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主要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20年来法律硕士教育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同时也要看到,目前的情况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的初衷相比还存在一些不尽理想的方面,需要进一步改革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不断提高法律硕士培养的质量和水平。第二,关于强化教师队伍建设问题。如何把学生培养成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法律专门人才,拥有创新能力和全面能力的社会人,教师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传统文化强调,老师要传道授业解疑,其中传道最为重要。注重理想信念和道德情操的教育,是加强法律硕士导师队伍建设的关键。第三,关于推进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衔接的问题。法律硕士教育具有很强的法律职业背景和从业指向性,要求培养的人才能够胜任政法系统和法律服务部门中级以上专业与管理职务的任职要求。实现这一培养目标,除了教育系统自身努力之外,还要求法律硕士教育与司法职业密切联系,得到行业的支持,实现教育教学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司长贾丽群同志指出,当前,我国研究生教育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全面启动,法律硕士教育面临良好机遇,也肩负重要使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重要部署,对法律硕士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培养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快发展法律硕士教育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做好法律硕士教育教学各项工作,努力培养更多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法治人才。要认真总结回顾20年来法律硕士教育的成功经验,廓清培养目标,创新培养模式,完善管理制度,推进法律硕士教育健康发展。要紧紧围绕培养高层次法治工作专门人才,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强化实践教学,加强导师队伍建设,加强评估监督工作,重视培养目标与教学能力的关系,重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重视教学方式与能力训练的关系,重视教育质量与教学评估的关系,推动法律硕士教育与司法考试互相促进,进一步提高法律硕士教育培养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在“法硕论坛”交流中,第一届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长、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原局长霍宪丹同志作为特邀嘉宾系统介绍了法律硕士学位设置的背景和发展历程,指出目前法律硕士教育存在脱节与错位的问题,包括与法律职业的需要脱节、以局部代替整体等,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即实现职业素养教育、司法考试、职业技能训练一体化。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刘峥同志认为,当前,各培养单位在法律硕士教育中要处理好几个关系: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理论教学和案例教学的关系、学生要求和社会需求的关系,具体到教学过程中,就是要紧密联系司法职业实际,进一步加强对法律硕士的法律基本技能、法治思维能力和法律操作能力的培养。在大会交流发言中,教育部专项课题《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司法考试制度衔接机制》的承担者、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主任李燕教授认为,司法考试制度是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有效路径。要在应该改革司法考试制度的同时,创新法律硕士培养模式,强化职业技能训练,实现法律硕士培养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效衔接。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李轩认为,要抓住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利契机,通过健全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完善司法职业准入机制、建立统一司法研修制度、建立健全从资深律师中选拔法官和检察官制度等措施,积极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逐步改变当前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复杂司法生态。海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童伟华教授等以法律硕士综合试点改革为视角,提出了法律硕士教育培养机制的改革与创新的思路和举措。

二、关于法律硕士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是法律硕士教学的重要手段,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各培养单位的高度重视。教育部专项课题《案例库建设和案例教学推广》承担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时延安教授认为,目前我国法律硕士案例教学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存问题也很多,如,与法律实践差距大,非诉讼类案例较少;从事案例教学教师中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师资较少,在案例教学管理体制上缺乏配套措施等。建议各培养单位在案例教学中,要突出问题导向,借鉴MBA等专业学位案例教学的成功经验,注重选用真实案例,注重提高学生诸如法律文书写作等实践操作能力。北京大学法学院邓峰教授以《合同法实务课程的探索》为例,详细介绍了北京大学强化法律实务课程教学改革的做法:一是自成体系的课程设计,由来自实务部门专家组成的导师队伍,按照律师事务所和公司的法务工作方式组织的授课方式,严格实行小班授课,注重平时成绩和小组评分的考核考试方式;二是在相对成熟的时候编撰教科书,并注重加强就业指导。沈阳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的方芳教授,结合编写行政诉讼法律实务案例的实际,较为全面地介绍了该校探索以“证据”为导向的法律硕士教学案例编写和案例教学模式的经验。湖南师范大学黄捷教授、辽宁大学赵丙贵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李燕教授、中央财经大学艾茜教授等4位优秀法律硕士教学案例编写者,分别就“豆豆街拆迁案”、“采矿合同诈骗案”、“宏远公司诉东亚地产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某公司对外投资合同纠纷案案例”等四个优秀教学案例的研究背景、资料获取、构思过程、基本内容、编写方法等向大会作了详细介绍,效果良好,引起与会者的广泛关注。

三、关于法律硕士双导师队伍建设

在法律硕士培养中,专业课程教师和实践指导教师,专职导师和兼职导师,均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加强双导师队伍建设,是提高法律硕士教育质量的关键。多年来,一些培养单位积极推进“双师型”队伍建设,成效明显。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潘剑锋认为,兼职导师应当全面参与教学、培养、实习、就业等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的各个方面,并详细介绍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全面参与《合同法实务》、《司法实务与前沿》、《普通法精要》、《专利代理实务》等典型课程的具体做法:一是从课程计划到实际教学由校内老师和校外兼职导师共同设计、开展;二是教学相长,促进了理论与实践良性互动,引发教师和学生对专业实务领域问题的纵深研究与探讨;三是将理论拉回到实践、“接地气”,课程因其鲜活而具体的内容与形式格外吸引学生的同时,也引领学生在中国现实环境下思考着依法治国的可行道路;四是直接或间接为学生创造了较多的奖助、实习、就业机会。中国政法大学的代表认为,“双导师制”是国家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提出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研究生培养方式,校内专业导师与校外职业导师在学生培养过程中应相互配合,共同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通过这种方式,学生们能够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同时进一步借助校外导师的指导,在课程学习、论文写作、实习就业等方面全方位得到提高,进而更好地适应未来职业岗位的要求。“双导师制”的实施,促成了课程体系改革,提升了学生实务能力,对学生学业和就业提供了积极帮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龙翼飞教授介绍了中国人民大学职务犯罪侦查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做法和经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0年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签订《联合培养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研究生合作备忘录》,开创了以“学科+职业”为导向、司法实务部门和法学教育领域对话交流的崭新途径,充分发挥校内外导师队伍的积极作用,取得良好效果。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林秀芹教授认为,兼职导师在法律硕士培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是将法律用“活”,将现实案例引进课堂;二是可以帮助提供大量的实习与就业机会;三是有助于学生良好职业道德的树立;四是促进学生提高实务操作能力,为学生体验并形成初步的法律职业实务能力提供重要支撑。她同时认为,当前我国法律硕士“双导师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实务部门导师的本职工作任务很重,指导学生时间难以保证;二是校内外导师之间、导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不够;三是“兼职导师”的投入缺少制度保障,专项经费以及激励机制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建议法律硕士教育开拓多渠道的导师推荐模式、更灵活的兼职导师工作机制,以及有教师助理参与的“三合一”教学模式等。

四、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与法治人才职业能力培养

重视实践教学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特征,加强法律实践教学对于促进法律硕士提高职业能力、培养职业伦理、增强职业道德具有重要作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冀祥德教授认为,法学理论教育和法学实践教育是法学教育的两块基石,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来看,确实存在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的现象。因此,重视法律实践教学一直是近些年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牛鼻子”。诊所法律教育与我国法治建设时代需求相一致,与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的目标相契合,同时具有对其他法律实践教学法的兼容性和自身的逻辑展开性、国际交流的开放性,可以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和世界法学教育创新提供有益的借鉴,在我国法律硕士教育中具有重要价值,值得学习推广。教育部专项课题《专业实践基地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办法》承担者、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院长杨忠孝教授在报告中指出,加强基地建设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保证,是推动转变教育理念、深化培养模式改革的有力措施。专业实践基地建设包括八大要素,即主体要素、组织要素、制度要素、管理要素、财物要素、内容要素、纪律要素和激励要素。要加强对专业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做到按需设立、合理布局,精心设计、突出特色,优势互补、协同创新,讲求实效、打造精品,宏观指导、评估促进。全国法律专业学位教指委委员、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教授在“法硕沙龙”交流时提出,法律硕士培养单位要强化与实务部门合作,建立联合培养机制,实现“五个共同”,即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基地。西南政法大学李燕、黄坚平在交流论文中提出,要推进实践教学改革,构建法律硕士教育内部质量保障体系:按照分类培养要求改进实践课程设计及教学方法,加强实务导师团队建设,多渠道建设实践教学资源,形成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加强实践环节的质量监控。上海交通大学杨力教授以《“三三制”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一种可行模式》为题,系统介绍了该校探索“三三制”法科特班的经验和做法,即在法学本科教育第三学年结束后,根据学生前三学年的成绩排名以及学生自愿报名情况,通过免试推荐和综合素质测试,精选少数适才适性者,从本科第四学年开始提前进入“法本法硕”研究生阶段的学习,实现“本硕贯通”。“三三制”培养模式关键是抓好六个环节:通过科学遴选程序保证优质生源,按照高层次和国际化标准调整课程设置,改良传统的教学方法和过程,配备优秀的适才名师任教、指导,编写或选用体系化的职业教育教材,将学生重点推荐到高层次的法律职业机构实习和就业。海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童伟华教授介绍,针对目前法律硕士培养中的问题和不足,海南大学采取多种形式,包括整合包括高校和实务部门在内的优质教学资源,强化法律职业教育;确保论文质量,构建有专业硕士特色的学位论文标准;加强实习实践基地建设,与公、检、法、政府等部门构建“基地共建、人才共育、资源共用、成果共享”的互惠式办学机制等,为创新我国法律硕士教育人才培养机制作出了有益探索。河北经贸大学王利军教授认为,提高法律硕士实践教学质量要从以下方面入手:提高实践教学比重,突出法硕培养特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全面实行双导师制;丰富教学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践活动;“合力育人”,多方联合培养的实践教学活动。

会议还完成了以下事项:通报了中国专业学位教学案例中心法律硕士分中心案例库项目建设情况并表彰优秀案例作者;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秘书、中国政法大学袁钢副教授解读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指标体系;中国人民大学时延安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杨忠孝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李燕教授分别汇报了《案例库建设和案例教学推广》《专业实践基地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办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司法考试制度衔接机制》等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承担的教育部专项课题研究情况;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副秘书长韩大元教授向大会作了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2015年工作要点;与会的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就全国法律硕士毕业生就业状况与能力调研项目情况进行了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与会代表们普遍认为,本次会议虽然时间短,但内容丰富、研讨深入、收获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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