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养目标
培养德才兼备,具备系统、坚实的法学知识结构、理论素养和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事业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的高层次、创新性、职业性的高素质法律专门人才。
具体要求:
(一)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人文素养、法律信仰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法律职业所必需系统的法学理论和完整的专业知识结构,具备较高层次的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三)能综合运用法律和政治、经济、国际经济贸易、管理、外语及其它相关专业知识,为社会事务、国家管理活动提供高层次的法律服务。
(四)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五)人格完整,身心健康。二、培养对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身心健康,遵纪守法,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的政法系统和其他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考生从具有三年以上工龄的人员中招取。
三、学制
学制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延至四年。
四、 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
(一)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含推荐选修课、自选课)。各科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可取得相应的课程学分;修满学分且平均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方可申请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因客观情况未参加某门课程考试者,根据规定进行缓考、补考或重修该课程。
(二)总学分不低于70学分,其中,必修课不低于32学分。
五、 培养方式
(一) 以理论教学、研究性教学为主,同时,采用讲座、报告等方式,着重培养理论联系实际重视和强调专业学习与职业的结合性,着重提升学生解决司法实务问题的法学理论水平、职业素养和法律判断、研究能力。
(二) 在论文写作过程中采用导师组和论文指导教师相结合的培养方式。
(三) 加强教学与科研、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与交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和专业理论研究人员参与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
六、 职业道德与职业能力的培养
培养单位的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在安排教学内容和确定教授方法以及对研究生进行个别指导方面,均以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的培养为基本目标,使学生提升法律思维能力,获得娴熟的法律职业技术和较高水准的法律研究能力。具体包括如下方面。
职业道德: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和职业精神,具有强烈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较高的人格修养和道德自律。
职业能力:
1. 运用法律思维观察、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能力,针对司法实务和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专业性问题提出创新性观点、制度方案的研究能力。
2. 熟练地法律推理的能力。
3. 娴熟的司法职业技巧,包括驾驭与应用司法程序和仲裁程序,高水平的抗辩技巧、辩论技巧、谈判技巧和调解技巧及其他法律程序中法律表达和人际沟通的能力。高质量地从事民事代理与刑事辩护业务、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及组织与管理法律事务的能力。
七、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按法学一级学科专业研究方向为主,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含推荐选修课和自选课),自选课中设置了六个方向的前沿理论与实务动态专题、两个跨学科课程(MBA、MPA),一个社会法课程。学生应完成必修课、实践环节的学习内容,原则上应研读推荐选修课的内容,自选课以完成规定的学分值为准。
(一)必修课(32分)
课程设置 学分 学时
政治理论专题研究 2 36
英语 4 72
法理学学专题 3 54
中国法制史专题 2 36
宪法学专题 2 36
民法学专题 4 72
刑法学专题 4 72
刑事诉讼法学专题 2 36
民事诉讼法学专题 2 36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专题 2 36
经济法学专题 3 54
国际公法专题 2 36
(二)选修课
1.推荐选修课(13学分)
课程设置 学分 学时
商法学专题 3 54
国际经济法专题 2 36
国际私法学专题 2 36
知识产权法学专题 2 36
环境资源法学专题 2 36
法律方法论 2 36
2.自选课(9选5,10学分)
课程设置 学分 学时
民商法前沿与实务动态 1 18
行政法前沿与实务动态 1 18
刑法前沿与实务动态 1 18
经济法前沿与实务动态 1 18
诉讼法前沿与实务动态 1 18
国际法前沿与实务动态 1 18
社会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2 36
管理沟通 1 18
组织行为学 1 18
八、实践环节
实践环节共9学分。
课程设置 学分 学时
法律职业伦理 2 36
社会调研 7 54 6周
九、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为10学分。学位论文应贯彻理论联系司法实务为原则,突出选择学生在职业活动和社会调研中发现的应用性问题,并作为选题;在研究报告、案例分析报告、调研报告三种论文形式中倡导后两种形式,以检验学生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和分析方法,综合解决问题的法学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论文字数1万至1.5万为宜,最多不超过2万字。论文格式应符合规范要求。
十、附则
(一)本培养方案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有关精神,经辽宁大学法律硕士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全国法律硕士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二)本方案适用于在职法律硕士生。
(三)相关术语解释
民商法前沿与实务动态,指民商事理论研究热点与司法动态趋势。
行政法前沿与实务动态,指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理论研究热点与实务趋势。
刑法前沿与实务动态,指刑法学理论研究热点与司法动态趋势。
经济法前沿与实务动态,指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热点与司法动态趋势。
诉讼法前沿与实务动态,指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理论热点问题与司法动态趋势。
国际法前沿与实务动态,指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理论热点问题与实务趋势。
(四)本培养方案由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辽宁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