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代号: 035101)
一、培养目标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我国专业学位的一种,是指具有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是培养高层次的法律实践专门人才的专业学位。主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实际部门培养德才兼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和管理人才。
具体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公民素质,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伦理原则,恪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二)掌握较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具备法律职业所需求的知识结构、思维特征和应用能力。
(三)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包括政治、经济、管理、社会、外语、科技、计算机或其他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实务和管理工作的能力及应用研究能力,能达到胜任法律职业与管理职务相应的任职要求。
(四)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五)身心健康,适合工作需要。
二、主要研究方向
(一)法律与经济秩序(含竞争法、金融法等)
(二)宪政与法治(含宪法、行政法和民族法等)
(三)刑事法律理论与实务(含刑法学和犯罪学等)
(四)民商事法律理论与实务(含中国民商法、东盟民商法等)
(五)知识产权法与知识产权管理(含知识产权与国家安全以及民族文化的法律保护)
(六)国际经济贸易中的法律问题(含中国东盟贸易法、越南法、泰国法等)
(七)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法律保护(含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能源法等)
(八)程序法律理论与实务(含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国际仲裁法等)
(九)科技发展与国家安全(含科技法、电子商务法、网络与信息法)
法律硕士研究生可通过选修特定的专业选修课程和实践课程(在总学分之内)和完成该专业方向的毕业论文来确定自己的主修方向。每位研究生只能选择一个主修方向。
三、学习年限和时间安排
(一)学制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2006]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确定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的培养方式、学制:全日制,学制2-3年。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本科为非法学专业的一般为三年,优秀者经批准可提前毕业,提前毕业者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第1—1.5年为课程学习时间,第2年为中期教学检查、淘汰筛选、论文开题、硕士学位论文撰写及答辩时间。
(二)学分
采用学分制。全日制非法学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学位,总学分不低于学分66学分。
1.课程学分44学分:学位课总学分32学分,非学位课12学分(其中推荐选修课8学分,自选课4学分);
2.实践教学环节12学分;
3.学位论文10学分。
四、培养方式
(一)采取“双导师”制,即校外导师与校内导师共同负责指导,导师负责与导师组集体指导相结合的培养方式。新生入学时进行师生双向选择,确定导师,由导师负责制订个人培养计划。
(二)所有课程均采用讲授、课堂讨论、由学生作专题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教学,其中讲授内容不少于总课时的1/2。要求研究生在学期间系统阅读专业推荐目录所列著作和其他相关文献资料,并积极参加各种学术和实践活动。
五、课程设置(详见附表)
课程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课程结构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推荐选修课和自选课)。
六、实践环节
全日制非法学类法律硕士研究生须修满12学分。
1.法律文书课(含起草合同、公司章程、起诉书、答辩书、仲裁申请书、公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和法官讲授)(3学分);
2.模拟法庭训练(分刑事、民事、行政三种任选,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类型任选,由教师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3学分);
3.法律谈判课(3学分);
4.法律实践课(在法院或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两至三周)(3学分)
七、学位论文
1.撰写学位论文,是硕士生在专业学习和科学研究方面接受综合训练的重要环节,硕士生应当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认真地完成学位论文。法律硕士论文类型分为:基础性理论论文、应用性专题论文、案例分析论文和调查研究报告论文。
论文的选题应面向社会、面向行业和法律实践,追求理论创新和应用创新并重,突出选题的社会意义和实践价值。论文的撰写,应严谨,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新角度和新思维,并做到论点明确,材料翔实,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流畅,理论联系实际,有说服力,符合规定的格式,篇幅不少于1.5万字,但一般不超过5万字,并附有中英文摘要。
2.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确定论文选题后,应在第四学期末向导师组做开题报告,硕士生应就选题意义、写作思路、主要观点、掌握资料的情况和所遇到的问题等内容向导师组汇报,听取意见。审查通过后,即应着手制定论文写作计划并开始执行。论文写作计划应经导师审阅同意,必须先用不少于一个月的时间进行论文写作调查,收集写作论文的资料,并征求有关专家和有关业务部门对论文写作的意见。
3.论文初稿经导师审阅,提出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至迟应在第六个学期第八周前定稿打印好,由学校聘请3位以上同行专家评阅,写出评阅意见。最后由本人申请,导师推荐,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导师认为学位论文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应推荐参加答辩。
4. 硕士生论文答辩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评定标准及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进行评审与答辩。
5. 答辩合格者经广西民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硕士学位。答辩未通过者,当年不得再申请硕士学位。
学位论文必须由三名法学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校外专家进行双盲评审,必须至少两位专家同意答辩,方可参加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须有一至两名实际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非法学)研究生课程设置表
|
类 别 |
课 程 名 称 |
学 分 |
周学时 /总学时 |
开课 学期 |
教学 方式 |
考核 方式 |
备注 | ||
|
学 位 课 程 32 |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
必修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
2 |
3/36 |
1 |
讲授 |
考试 |
|
|
限选一门 |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文科) |
1 |
3/18 |
2 |
讲授 |
考试 | |||
|
自然辩证法概论(理工科) |
1 |
3/18 |
2 |
讲授 |
考试 | ||||
|
第一 外国语 |
基础英语(一) |
3 |
5/75 |
1 |
讲授 |
考试 | |||
|
基础英语(二) |
3 |
5/75 |
2 |
讲授 |
考试 | ||||
|
专 业 课 |
法理学 |
3 |
2/45 |
1 |
讲授/讨论 |
考试/论 文 |
| ||
|
民法 |
3 |
2/45 |
1 |
讲授/讨论 |
考试/论文 | ||||
|
中国法制史 |
2 |
2/30 |
2 |
讲授/讨论 |
考试/论文 | ||||
|
宪法 |
2 |
2/30 |
1 |
讲授/讨论 |
考试/论文 | ||||
|
刑法 |
3 |
2/45 |
1 |
讲授/讨论 |
考试/论文 | ||||
|
刑事诉讼法 |
2 |
2/30 |
2 |
讲授/讨论 |
考试/论文 | ||||
|
民事诉讼法 |
2 |
2/30 |
1 |
讲授/讨论 |
考试/论文 | ||||
|
方 法 课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
2 |
2/30 |
2 |
讲授/讨论 |
考试/论文 | |||
|
经济法 |
2 |
2/30 |
1 |
讲授/讨论 |
考试/论文 | ||||
|
知识产权法 |
2 |
2/30 |
2 |
研讨 |
考试/论文 | ||||
|
非 学 位 课 程 |
推荐选修课︵须选满 8 学分 ︶ |
商法 |
2 |
2/30 |
3 |
讲授/讨论 |
考试/论文 |
| |
|
国际经济法(含东盟经贸法) |
2 |
2/30 |
1 |
讲授/讨论 |
考试/论文 | ||||
|
国际私法 |
2 |
2/30 |
2 |
讲授/讨论 |
考试/论文 | ||||
|
电子商务法 |
2 |
2/30 |
1 |
讲授/讨论 |
考试/论文 | ||||
|
环境资源法 |
2 |
2/30 |
3 |
讲授/讨论 |
考试/论文 | ||||
|
案例教学 |
2 |
2/30 |
2 |
讲授/讨论 |
考查/论文 | ||||
|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
2 |
2/30 |
3 |
讲授/讨论 |
考试/论文 | ||||
|
专业英语 |
2 |
2/30 |
3 |
讲授/讨论 |
考试 | ||||
|
自选课︵须选满 4 学分︶ |
海商法 |
2 |
2/30 |
3 |
讲授/讨论 |
考查/论文 |
| ||
|
国际法(含中国东盟国家国际关系) |
2 |
2/30 |
2 |
讲授/讨论 |
考查/论文 | ||||
|
信息法 |
2 |
2/30 |
2 |
讲授/讨论 |
考查/论文 | ||||
|
民族法 |
2 |
2/30 |
2 |
讲授/讨论 |
考查/论文 | ||||
|
证据法原理与应用 |
2 |
2/30 |
3 |
讲授/讨论 |
考查/论文 | ||||
|
法律实务专家讲座 |
2 |
2/30 |
4 |
讲授/讨论 |
考查/论文 | ||||
|
|
|
|
|
|
| ||||
|
教学实践 |
11 |
|
4 |
|
|
| |||
|
开题报告 |
1 |
|
5 |
|
| ||||
|
学位论文 |
10 |
|
5-6 |
|
| ||||
|
注 意 事 项 |
| ||||||||
(专业代号: 035102)
一、培养目标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我国专业学位的一种,是指具有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是培养高层次的法律实践专门人才的专业学位。主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实际部门培养德才兼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和管理人才。
具体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公民素质,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伦理原则,恪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二)掌握较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具备法律职业所需求的知识结构、思维特征和应用能力。
(三)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包括政治、经济、管理、社会、外语、科技、计算机或其他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实务和管理工作的能力及应用研究能力,能达到胜任法律职业与管理职务相应的任职要求。
(四)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五)身心健康,适合工作需要。
二、主要研究方向
(一)法律与经济秩序(含竞争法、金融法等)
(二)宪政与法治(含宪法、行政法和民族法等)
(三)刑事法律理论与实务(含刑法学和犯罪学等)
(四)民商事法律理论与实务(含中国民商法、东盟民商法等)
(五)知识产权法与知识产权管理(含知识产权与国家安全以及民族文化的法律保护)
(六)国际经济贸易中的法律问题(含中国东盟贸易法、越南法、泰国法等)
(七)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法律保护(含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能源法等)
(八)程序法律理论与实务(含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国际仲裁法等)
(九)科技发展与国家安全(含科技法、电子商务法、网络与信息法)
法律硕士研究生可通过选修特定的专业选修课程和实践课程(在总学分之内)和完成该专业方向的毕业论文来确定自己的主修方向。每位研究生只能选择一个主修方向。
三、学习年限和时间安排
(一)学制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2006]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确定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的培养方式、学制:全日制,学制2-3年。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本科为非法学专业的一般为三年,优秀者经批准可提前毕业,提前毕业者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第1—1.5年为课程学习时间,第2年为中期教学检查、淘汰筛选、论文开题、硕士学位论文撰写及答辩时间。
(二)学分
采用学分制。全日制法学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学位,总学分不低于58学分。
1.课程学分44学分:学位课总学分32学分,非学位课12学分(其中推荐选修课8学分,自选课4学分);
2.实践教学环节4学分;
3.学位论文10学分。
四、培养方式
(一)采取“双导师”制,即校外导师与校内导师共同负责指导,导师负责与导师组集体指导相结合的培养方式。新生入学时进行师生双向选择,确定导师,由导师负责制订个人培养计划。
(二)所有课程均采用讲授、课堂讨论、由学生作专题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教学,其中讲授内容不少于总课时的1/2。要求研究生在学期间系统阅读专业推荐目录所列著作和其他相关文献资料,并积极参加各种学术和实践活动。
五、课程设置(详见附表)
课程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课程结构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推荐选修课和自选课)。
六、实践环节
全日制法学类法律硕士研究生须修满3学分。
1.法律文书课(含起草合同、公司章程、起诉书、答辩书、仲裁申请书、公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和法官讲授)(3学分);
2.模拟法庭训练(分刑事、民事、行政三种任选,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类型任选,由教师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3学分);
3.法律谈判课(2学分);
4.法律实践课(在法院或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两至三周)(3学分)
七、学位论文
1.撰写学位论文,是硕士生在专业学习和科学研究方面接受综合训练的重要环节,硕士生应当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认真地完成学位论文。法律硕士论文类型分为:基础性理论论文、应用性专题论文、案例分析论文和调查研究报告论文。
论文的选题应面向社会、面向行业和法律实践,追求理论创新和应用创新并重,突出选题的社会意义和实践价值。论文的撰写,应严谨,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新角度和新思维,并做到论点明确,材料翔实,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流畅,理论联系实际,有说服力,符合规定的格式,篇幅不少于1.5万字,但一般不超过5万字,并附有中英文摘要。
2.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确定论文选题后,应在第三学期开学向导师组做开题报告,硕士生应就选题意义、写作思路、主要观点、掌握资料的情况和所遇到的问题等内容向导师组汇报,听取意见。审查通过后,即应着手制定论文写作计划并开始执行。论文写作计划应经导师审阅同意,必须先用不少于一个月的时间进行论文写作调查,收集写作论文的资料,并征求有关专家和有关业务部门对论文写作的意见。
3.论文初稿经导师审阅,提出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至迟应在第四个学期第八周前定稿打印好,由学校聘请3位以上同行专家评阅,写出评阅意见。最后由本人申请,导师推荐,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导师认为学位论文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应推荐参加答辩。
4. 硕士生论文答辩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评定标准及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进行评审与答辩。
5. 答辩合格者经广西民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硕士学位。答辩未通过者,当年不得再申请硕士学位。
学位论文必须由三名法学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校外专家进行双盲评审,必须至少两位专家同意答辩,方可参加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须有一至两名实际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研究生课程设置表
|
类 别 |
课 程 名 称 |
学 分 |
周学时 /总学时 |
开课 学期 |
教学 方式 |
考核 方式 |
备注 | ||
|
学 位 课 程 32 |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
必修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
2 |
3/36 |
1 |
讲授 |
考试 |
|
|
限选一门 |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文科) |
1 |
3/18 |
2 |
讲授 |
考试 | |||
|
自然辩证法概论 (理工科) |
1 |
3/18 |
2 |
讲授 |
考试 | ||||
|
第一 外国语 |
基础英语(一) |
3 |
5/75 |
1 |
讲授 |
考试 | |||
|
基础英语(二) |
3 |
5/75 |
2 |
讲授 |
考试 | ||||
|
专 业 课 |
法理学 |
3 |
2/45 |
1 |
讲授/讨论 |
考试/论 文 |
| ||
|
民法 |
3 |
2/45 |
1 |
讲授/讨论 |
考试/论文 | ||||
|
中国法制史 |
2 |
2/30 |
2 |
讲授/讨论 |
考试/论文 | ||||
|
宪法 |
2 |
2/30 |
1 |
讲授/讨论 |
考试/论文 | ||||
|
刑法 |
3 |
2/45 |
1 |
讲授/讨论 |
考试/论文 | ||||
|
刑事诉讼法 |
2 |
2/30 |
2 |
讲授/讨论 |
考试/论文 | ||||
|
民事诉讼法 |
2 |
2/30 |
1 |
讲授/讨论 |
考试/论文 | ||||
|
方 法 课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
2 |
2/30 |
2 |
讲授/讨论 |
考试/论文 | |||
|
经济法 |
2 |
2/30 |
1 |
讲授/讨论 |
考试/论文 | ||||
|
知识产权法 |
2 |
2/30 |
2 |
研讨 |
考试/论文 | ||||
|
非 学 位 课 程 |
推荐选修课︵须选满 8 学分 ︶ |
商法 |
2 |
2/30 |
3 |
讲授/讨论 |
考试/论文 |
| |
|
国际经济法(含东盟经贸法) |
2 |
2/30 |
1 |
讲授/讨论 |
考试/论文 | ||||
|
国际私法 |
2 |
2/30 |
2 |
讲授/讨论 |
考试/论文 | ||||
|
电子商务法 |
2 |
2/30 |
1 |
讲授/讨论 |
考试/论文 | ||||
|
环境资源法 |
2 |
2/30 |
3 |
讲授/讨论 |
考试/论文 | ||||
|
案例教学 |
2 |
2/30 |
2 |
讲授/讨论 |
考查/论文 | ||||
|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
2 |
2/30 |
3 |
讲授/讨论 |
考试/论文 | ||||
|
专业英语 |
2 |
2/30 |
3 |
讲授/讨论 |
考试 | ||||
|
自选课︵须选满 4 学分︶ |
海商法 |
2 |
2/30 |
2 |
讲授/讨论 |
考查/论文 |
| ||
|
国际法(含中国东盟国家国际关系) |
2 |
2/30 |
1 |
讲授/讨论 |
考查/论文 | ||||
|
信息法 |
2 |
2/30 |
2 |
讲授/讨论 |
考查/论文 | ||||
|
民族法 |
2 |
2/30 |
2 |
讲授/讨论 |
考查/论文 | ||||
|
证据法原理与应用 |
2 |
2/30 |
3 |
讲授/讨论 |
考查/论文 | ||||
|
法律实务专家讲座 |
2 |
2/30 |
3 |
讲授/讨论 |
考查/论文 | ||||
|
|
|
|
|
|
| ||||
|
教学实践 |
3 |
|
3 |
|
|
| |||
|
开题报告 |
1 |
|
3 |
|
| ||||
|
学位论文 |
10 |
|
3-4 |
|
| ||||
|
注 意 事 项 |
| ||||||||